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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LETTER
解釋函令
因為covid-19對營建業的徵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廷長公告2022-04-08
宜蘭縣政府111年4月1日府建管字第1110050503B號函
主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建業衝擊及營造缺工缺料因素影響正常施工進度,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建築物於111年1月1日(含本日)至111年12月31日(含本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1年12月31日(含本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申請展延年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二、適用本府109年4月1日府建管字第1090053760A號及110年4月1日府建管字第1100055103B號公告之案件者,仍得適用本次公告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 三、如逾建築法第54條規定期限未申報開工,致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不得適用本次公告事項;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亦不得適用。 四、依前開規定自動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延後始得適用,未申請展期者亦得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