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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判決移轉不動產、免貼用印花


2020-10-16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

但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法院判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及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繳印花稅。

該處舉例說明,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判決書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納印花稅;

 

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調解書仍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仍應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所持之憑證是否要貼繳印花稅如有疑義,

可洽詢該處服務電話07-741014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PURPOSE
誠信、自律、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