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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LETTER
解釋函令

'補充備存'地政士專業訓練時數規定


2021-07-14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

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

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

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換發開業執照,得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第一項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及訓練課程範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93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124號令
修正「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5點
修正「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
第5點為:「參加主管機關、設有土地行政相關科(系、組)之學校或地政士公會舉辦與土地行政相關之講(研)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者,
得按實際講(研)習會、研討會或演講時數計算,並由舉辦單位核發證明文件。但每節不足50分鐘者,不予計算。」並自即日起生效。
 
補充說明:本公會非代訓機構但亦可自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供本會會員訓練及核發專業訓練時數(依上述條例)。
 

PURPOSE
誠信、自律、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