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新訊
法規新訊
REGULATION
NEWS
法規新訊
視為農地將清查,未作農用失權益
2021-08-23
本局自110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將針對原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案件, 清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
在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視為農業用地,若仍作農業使用,在移轉給自然人時, 可檢附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張先生持有A土地,原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於102年經核准為冬山(順安地區)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案內土地並變更為住宅區, 105年細部計畫完成。張先生如於104年出售A土地給李先生,並檢具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 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於106年出售,因細部計畫已完成則無法適用。 前述視為農地之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稽徵機關會列管土地承受人取得土地後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有未作農用情形,必須在通知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不得再次違規,否則將來再次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