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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農地將清查,未作農用失權益


2021-08-23



本局自110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將針對原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案件,

清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


本局說明,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在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視為農業用地,若仍作農業使用,在移轉給自然人時,

可檢附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張先生持有A土地,原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於102年經核准為冬山(順安地區)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案內土地並變更為住宅區,

105年細部計畫完成。張先生如於104年出售A土地給李先生,並檢具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

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於106年出售,因細部計畫已完成則無法適用。
 

前述視為農地之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稽徵機關會列管土地承受人取得土地後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有未作農用情形,必須在通知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不得再次違規,否則將來再次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局提醒,上列土地未作農業使用的違規情形,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時,必須合併計算。攸關自身權益,請民眾特別注意。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請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70~173、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2226轉300~3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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